
;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(记者李恒)国家卫生健康委5月14日公布《全国生育友好城市、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》,明确全国生育友好城市、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,每个周期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(地市级)不超过10个、全国生育友好城市(县级)不超过30个,全国生育友好单位不超过200个。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创建是指以城市为单元,通过完善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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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评审验收、社会公示、认定命名的程序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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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8:21:23